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83民初5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曲某1与曲某2、曲某3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1,曲某2,曲某3,曲某4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283民初5883号原告:曲某1,男,1927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炬健,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曲某2,女,1967年8月2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曲某3,女,196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平度市。被告:曲某4,女,196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平度市。原告曲某1与被告曲某2、被告曲某3、被告曲某4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给原告赡养费人民币300元。2、判令原告在三被告家每月轮流居住,三被告负责原告在其居住期间内的衣食住行等费用花销;原告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三被告平均承担。3、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曲某2、曲某3、曲某4系原告曲某1的三个女儿,原告因年事已高,××,有丧失劳动能力,不能照顾自己,需要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因与三被告就赡养问题协商不成,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被告曲某2、被告曲某3、被告曲某4共同辩称,我们三人同意赡养老人,具体赡养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要求法庭调解处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曲某1由被告曲某2、被告曲某3、被告曲某4轮流赡养,轮流赡养期限为被告曲某2、被告曲某3、被告曲某4每人一年,赡养期间原告曲某1的衣食住行等费用由轮流赡养者负担。二、被告曲某3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8日赡养原告曲某1,被告曲某4自2018年2月28日至2019年2月28日赡养原告曲某1,被告曲某2自2019年2月28日至2020年2月28日赡养原告曲某1,以此顺序轮流赡养。三、原告曲某1在轮流赡养期间的医疗费由原告曲某1的自有收入先行负担,不足部分由被告曲某2、被告曲某3、被告曲某4均担。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曲某1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子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爱林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子君申请执行期限为履
 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