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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闫虎平与李润喜、王林军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虎平,李润喜,王林军,杨瑞,郝永青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卓资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833号原告闫虎平,男,汉族,55岁,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农民。被告李润喜,男,汉族,49岁,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告王林军,男,汉族,45岁,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被告杨瑞,男,汉族,45岁,住内蒙古托克托县。被告郝永青,男,汉族,45岁,住内蒙古托克托县。原告闫虎平诉被告李润喜、王林军、杨瑞、郝永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1、要求四被告连带承担支付原告机修、电工劳务工资及欠款总计38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闫虎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虎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郭燕二0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王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