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5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展阳与王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展阳,王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25执129号申请执行人:张展阳,男,198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县岳阳镇五马村002号。被执行人:王丽,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县古阳镇凌云村第二村民组058号。本院在执行张展阳与王丽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贵宝审判员 杨阿霞审判员 成宇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葛才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