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执恢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全英姬与延边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英姬,延边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执恢209号申请执行人:全英姬,女,朝鲜族,中共延吉市委办公室职员,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边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朴荣山,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全英姬与被执行人延边亨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全英姬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6)延州民四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李燕峰审判员 崔永燮审判员 金春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车恩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