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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家春与何红星、徐美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春,何红星,徐美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3896号原告:张家春,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恩爱,女,1963年2月1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张家春之妻)被告:何红星,男,1984年8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徐美分,女,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原告张家春诉被告何红星、徐美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张家春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春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家春撤诉。案件受理费1352元,由原告张家春负担。审判员  张成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迟延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