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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刚、王淑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刚,王淑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25民初1777号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资中县重龙镇中东街。法定代表人:陈子华,理事长。被告:刘刚,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被告:王淑君,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资中县。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刚、王淑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原告资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行负担。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曹佩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