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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7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梁焯华、赵美玉等与吴钰媚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焯华,赵美玉,吴钰媚,梁伟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781号之二原告:梁焯华,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赵美玉,女,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媚,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信行,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钰媚,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彩仪,广东松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伟明,男,197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影飞,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焯华、赵美玉诉被告吴钰媚、梁伟明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梁焯华、赵美玉以与被告吴钰媚、梁伟明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7年8月2日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焯华、赵美玉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焯华、赵美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0元,减半收取1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900元(原告梁焯华、赵美玉已预交38800元),由原告梁焯华、赵美玉负担。审 判 长  翟伟国人民陪审员  梁宝霞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萌刘懿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