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82民初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王国英、黄秋香等与王增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英,黄秋香,王增世,顾红霞,王增宾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2民初2507号原告:王国英,男,194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原告:黄秋香,女,194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原告:王增世,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原告:顾红霞,女,196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被告:王增宾,男,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支烨,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国英、黄秋香、王增世、顾红霞与王增宾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国英、黄秋香、王增世、顾红霞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国英、黄秋香、王增世、顾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王国英、黄秋香、王增世、顾红霞负担。审 判 长  任建民人民陪审员  陈彦红人民陪审员  顾明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 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