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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刑初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增祥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增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刑初485号公诉机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增祥,男,1993年2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三门县。2017年6月4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转为监视居住。同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黄岩区看守所。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以台黄检刑诉[2017]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增祥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冰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增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7年5月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增祥来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七区606号前,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内,窃得徐某停放在此的浙J×××××长安小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元。2、2017年5月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增祥来到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八区1幢三单元前,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内,窃得刘某停放在此处的浙J×××××起亚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4元。3、2017年5月9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增祥来到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八区1幢三单元前,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内,窃得陈某停放在此处的浙J×××××桑塔纳轿车内的两包硬壳中华香烟。4、2017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增祥来到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二区103号前,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内,窃得王某1停放在此处的浙J×××××越野车内的现金人民币50多元。5、2017年5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增祥来到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二号桥旁边,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内,窃得王某2停放在此处的皖C×××××大众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0元。6、2017年5月30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吴增祥来到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8区3-1幢7单元前面,以拉车门的方式进入车内,窃得马某停放在此处的浙J×××××一汽奔腾轿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5元。另查明,2017年6月4日,被告人吴增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增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刘某、陈某、王某1、王某2、马某的陈述,被告人的现场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增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增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王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记员 王小洁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