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422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某申请执行李某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某,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8号申请执行人沈某。被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4**初字第0233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7年1月4日申请执行,当日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限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执行人员找到李晓娟之后,两次给付15000元,后双方在执行中又达成以下协议。被执行人徐忠新,李晓娟以自己所有的车牌号为辽PF44**号长安面包车抵偿借款250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沈国平。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可以此裁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权利过户手续。执行员 邵长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 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