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8022司惩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雁林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8022司惩25号被拘留人:陈雁林,男,1963年4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张家界市。因被执行人陈雁林拒绝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作出的(2107)湘0822司惩25号拘留决定书,决定对陈雁林拘留15日,拘留期间被拘留人陈雁林承认并改正错误,承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保证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陈雁林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间认错悔改的,可以责令其具结悔过,提前解除拘留。提前解除拘留,应报经院长批准,并作出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交负责看管的公安机关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