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1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定安县定城镇洁秀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小组与莫茂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安县定城镇洁秀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小组,莫茂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1民初609号原告:定安县定城镇洁秀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小组,住所地为定安县定城镇卜曾村。法定代表人:杨大权,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法刚,男,住海口市琼山区甲子镇新民墟新民街,推荐的单位为定安县定城镇洁秀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小组。被告:莫茂光,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为×××。本院在审理原告定安县定城镇洁秀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小组与被告莫茂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安县定城镇洁秀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定安县定城镇洁秀村民委员会第十三村民小组负担(已交)。审判员 罗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郭送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