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王涛与淄博大汉物流有限公司、赵海迪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淄博大汉物流有限公司,赵海迪,尹文君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529号原告:王涛,男,198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被告:淄博大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西外环与凤阳路交叉路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吴波,经理。被告:赵海迪,女,199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被告:尹文君,男,成年,汉族,现住山东省邹平县。本院审理的原告王涛诉被告淄博大汉物流有限公司、赵海迪、尹文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涛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王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由原告王涛负担。审判员 石爱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耿立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