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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406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罗健维、黄生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健维,黄生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406执578号申请执行人:罗健维,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被执行人:黄生猛,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梧州市龙圩区。申请执行人罗健维与被执行人黄生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6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送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生猛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罗健维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受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黄生猛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计1728元给申请执行人后被执行人黄生猛自动履行了284元,至此(2017)桂0406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的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桂0406民初36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华汉武审 判 员  高志云人民陪审员  纪承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