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5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倪思与廖海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思,廖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5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倪思(曾用名陈四),女,199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廖海燕,女,197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倪思与被执行人廖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1125执444号案件的执行。需要再次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提出书面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慧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朱肃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