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申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邓树水与包小琴委托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邓树水,包小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3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邓树水,男,195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进华,男,194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包小琴,女,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再审申请人邓树水因与被申请人包小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7民初56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邓树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杭 鸣审判员 夏绪敏审判员 沈 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杨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