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5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吴连华、刘亚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连华,刘亚辉,张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吴连华,男,196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刘亚辉,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张桂红,女,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吴连华与被执行人刘亚辉、张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725民初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郓城县儿童乐园小区的楼房(房权证郓房字第××号)一套。该楼房经山东三鑫房地产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评估价值为24.13万元,以此价格作为保留价在郓城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本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6,000元,利息101,590元(计算至2017年7月25日),因迟延履行产生的债务利息3,40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案件受理费3,020元、评估费6,000元、执行费1,940元,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共计251,950元,现申请执行人愿以该套楼房抵偿被执行人所欠的上述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亚辉、张桂红所有的位于郓城县乐园小区的楼房(房权证郓房字第××号)以24.13万元抵清所欠申请执行人吴连华的债务,该楼房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申请执行人吴连华所有,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转移给申请执行人吴连华。二、申请执行人吴连华可持本裁定书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兴起审判员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刘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