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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7执6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李井华与李彦庆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井华,李彦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7执6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井华,女,住木兰县。委托代理人:李秀华,女,住木兰县。被执行人:李彦庆,男,原住木兰县木兰镇。现因故意杀人罪在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李井华与李彦庆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刑初11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李彦庆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李井华经济损失78031.1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李彦庆土地补贴款2400元后,在全国法院执行查控系统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李彦庆在全国性银行无存款,在公安部门无车辆登记,在工商总局无公司登记,在证券部门无证券记载。因被执行人李彦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被执行人李彦庆又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洪生审判员  白雪松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程剑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