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陶保福与熊光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保福,熊光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2执361号申请执行人:陶保福,男,苗族,1983年生,住蒙自市。被执行人:熊光亮,男,苗族,1978年生,住蒙自市。委托代理人:熊国芬,开远市灵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执行陶保福与熊光亮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开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2392.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查询等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熊光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洪 亮审判员 段 琳审判员 马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合敬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