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4执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巧凤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王发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巧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王发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720号申请执行人胡巧凤,女,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千河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负责人高新东,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发堂,男,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宝鸡市陈仓区阳平镇。申请执行人胡巧凤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王发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巧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赔偿胡巧凤医疗费、交通费共计837.90元(其中被执行人王发堂垫付的332.90元由王发堂直接领取,胡巧凤实际领取505元);被执行人王发堂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渭滨支公司、王发堂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上述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04民初781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宝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张喜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