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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8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欧某1与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1,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8247号原告:欧某1,男,1957年3月24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星,广东怡法侓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某,女,1963年1月17日,汉族,现住秘鲁(Jr.PARURONO819LIMA,1-PERU,ROXANA),原告欧某1与被告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欧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建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某经传票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共有财产粤X×××××雅马哈二轮摩托车归原告所有;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1981年12月,原、被告因工作而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原、被告在佛山市顺德区婚姻登记处领取了结婚证,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年××月××日婚生女儿欧某2出生。小孩出生给原、被告双方带来很大的经济负担及生活不便,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年××月××日婚生儿子欧某3出生。儿子的出生没有给夫妻双方的感情带来好转,原被告感情进一步恶化。自1984年起被告染上赌博恶习,经原告多次劝告,但被告置之不理。1991年11月被告通过朋友介绍到秘鲁工作。自被告到秘鲁后,一双儿女由原告独力抚养,所有费用由原告一人支撑。被告每隔3至5年才回中国一次,每次逗留一个月左右,但每次回来都去澳门赌博,且欠下巨额赌债,原告曾为被告还债3万元。另外,被告每次回来中国都是没有与原告过夫妻生活,原告通过朋友得知,被告自到秘鲁后已与第三者同居。被告的行为令原告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5年10月13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现原告按照法律规定再次起诉,请求解决这段令原告痛苦的婚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后撤回诉讼请求第二项。被告章某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于1981年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夫妻感情一般。双方于××××年××月××日生育女儿欧某2,××××年××月××日生育儿子欧某3。原告认为被告有赌博恶习,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吵。1991年开始,被告长期外出。原告欧某1与被告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案号为(2015)佛顺法均民初字第997号。本院经审理后判决:一、不准予原告欧某1与被告章某离婚;二、驳回原告欧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于2016年7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是否解除婚姻关系问题。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本案中,原被告于1981年认识,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一儿一女,双方感情基础良好。但自1991年起被告外出,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未对夫妻感情进行维护,导致夫妻关系恶化。至2015年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虽然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不准许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但原被告并未改善夫妻关系,且之后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已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欧某1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章某之间的婚姻关系,应予以准许。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欧某1与被告章某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瑾人民陪审员  黄木华人民陪审员  刘 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