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9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于忠海与重庆西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伍小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忠海,重庆西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伍小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954号原告:于忠海,男,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三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云川,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西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洋河花园34号3-2、4-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608637848。法定代表人:周建成,职务不详。被告:伍小明,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长寿区,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于忠海与被告重庆西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伍小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忠海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忠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于忠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忠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辛 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范丹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