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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郝建国与陈全明、唐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国,陈全明,唐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893号原告:郝建国,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涿鹿县涿鹿镇居民,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史仲宝,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全明,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被告:唐金鑫,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原告郝建国与被告陈全明、唐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郝建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建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07元,由原告郝建国负担。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