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1民初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郝建国与陈全明、唐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建国,陈全明,唐金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1民初893号原告:郝建国,男,197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涿鹿县涿鹿镇居民,住涿鹿县。委托代理人:史仲宝,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全明,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被告:唐金鑫,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涿鹿县。原告郝建国与被告陈全明、唐金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郝建国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郝建国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407元,由原告郝建国负担。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韩美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