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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行终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明清与重庆市长寿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行政征收、行政监督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明清,重庆市长寿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行终36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徐明清,男,汉族,1955年9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花大道**号*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如雪,主任。上诉人���明清诉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渝0115行初146号之一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重庆市长寿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系隶属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本身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上诉人徐明清诉被上诉人重庆市长寿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办公室,系错列被告,经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释明后,其拒绝变更。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徐明清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兴旺审 判 员  罗 红代理审判员  李菊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冯睿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