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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3执1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金秋、湖北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秋,湖北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1534号申请执行人金秋,女,199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广水市,被执行人湖北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139号11楼1101、1109室。法定代表人高旭。申请执行人金秋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026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支付欠款6520.62元。本院已依法受理金秋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江劳人仲裁字(2017)第002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人民陪审员 乐 毅人民陪审员 郭家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王晓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