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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丁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丁美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1952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东平新城区裕和路佛山新闻中心五区,组织机构代码:89354998-0。负责人:杨建军,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谦,广东千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美凤,女,汉族,1982年8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建阳市。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丁美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受理后,原由审判员殷南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后因工作原因,依法变更为由审判员张红月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丽婉、梁炳新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9日对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美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金融许可证》、《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情况说明》、《个人贷款出账凭证》、《个人账户交易明细》、《(丁美凤)合同贷款期限内的利息情况说明》等证据以支持其诉讼请求。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其起诉的事实具有关联性,能形成完整的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据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与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据予以采信;对原告起诉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诉讼中,原告主张其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26569元。本院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既已成立,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恪守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作为贷款人,依约向被告出借案涉贷款425000元,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现被告在案涉的六笔贷款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未能按期足额清偿借款本息,截止至2016年9月21日被告尚欠借款本金424939.4元、到期借款利息5890.5元、逾期利息7958.39元显属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被告上述违约行为,依照双方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清偿前述借款本息,并有权自2016年9月22日至清偿之日止,以上述借款本金为基数,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年利率15.12%)基础上加收50%,即按年利率22.68%计收逾期利息;以及有权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上述到期借款利息为基数,在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年利率15.12%)基础上加收50%,即按年利率22.68计收复利。虽然原告与被告在《个人信用额度贷款合同》中约定由作为借款人的被告承担作为贷款人的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费用,但原告未能提供发票、收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其因本案诉讼已产生了律师代理费的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负担其为本案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6596元,缺乏理据,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丁美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24939.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到期利息5890.5元,截止至2016年9月21日的逾期利息7958.39元,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24939.4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即年利率22.68%计付)、复利(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到期利息5890.5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即年利率22.68%计付);二、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9.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丁美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红月人民陪审员  刘丽婉人民陪审员  梁炳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黄敏仪郭倩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