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云与寇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寇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737号原告:刘云,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1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女,汉族,生于1963年3月2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系原告的妻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平,宣汉县土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寇桂芳,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2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治明,宣汉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云与被告寇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因被告寇桂芳已履行全部义务,原告刘云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刘云负担。审 判 长 康丕均人民陪审员 张从文人民陪审员 王华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