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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刘云与寇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寇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民初1737号原告:刘云,男,汉族,生于1966年4月1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女,汉族,生于1963年3月24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系原告的妻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平,宣汉县土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寇桂芳,女,汉族,生于1987年5月20日,住四川省宣汉县,农村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治明,宣汉县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刘云与被告寇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因被告寇桂芳已履行全部义务,原告刘云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撤诉。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原告刘云负担。审 判 长  康丕均人民陪审员  张从文人民陪审员  王华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