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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91执恢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彭玉春与甘肃亚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春,甘肃亚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191执恢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彭玉春被执行人:甘肃亚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新区中川镇。法定代表人:高雷童,该公司总经理。彭玉春与甘肃亚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郑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的郑劳人仲案【2016】053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亚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7日之前支付彭玉春工资和赔偿金共计25020元,因义务人甘肃亚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彭玉春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兆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永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