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2民初6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超文与周玉林、武汉新橄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文,周玉林,武汉新橄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2民初6085号原告:陈超文,男,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周玉林,男,196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东西湖区。被告:武汉新橄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走新路601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三秀路288号(6)。原告陈超文诉被告周玉林、武汉新橄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东西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超文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陈超文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陈超文负担。审判员 张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登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