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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建国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国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3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建国,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家住德清县。2017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3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建国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丽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建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5年12月19日13时33分,被告人沈建国醉酒后驾驶浙E×××××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德清县武康镇09省道与中兴路交叉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沈建国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192mg/100ml。2、2017年1月19日20时52分,被告人沈建国醉酒后驾驶浙E×××××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304省道德清县雷甸镇东港新苑门口路段处发生交通事故。经检验,被告人沈建国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11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沈建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接警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证人吴某、任某、朱某、岑某、蔡某、穆某的证言、检验报告、案件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建国违反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建国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建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潘钟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娄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