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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黄育春、杨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黄育春,杨维,蒲建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初1312号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负责人:陈金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恒,男,该公司客户经理。被告:黄育春,男,汉族,个体经营者。被告:杨维(系黄育春妻子),女,汉族。被告:蒲建军,男,汉族,干部。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与被告黄育春、杨维、蒲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水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由被告黄育春负担。审判员  马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吕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