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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大连金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大连海创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金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大连海创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771号申请人:大连金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E3区39号9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1550627932E。法定代表人:赵振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春福,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仁孝,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大连海创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浦路701号银海万向大厦12层1号、2号、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782480634J。法定代表人:李辉。申请人大连金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海创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金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大连海创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保全金额为515,181元。申请人大连金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于招商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的存款515,181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连海创高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515,181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大连金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于招商银行大连沙河口支行的存款515,181元。案件申请费3,096元,由申请人大连金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孙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