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6民特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玲生、李敏生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玲生,李敏生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特107号申请人:李玲生,女,1952年7月12日出生,回族,天津市绘图仪器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北区。被申请人:李敏生,女,1954年12月5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申请人李玲生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敏生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申请人李玲生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妹关系,被申请人李敏生属于智力二级残疾,现因办理继承问题,申请法院宣告李敏生无民事行为能力,望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李敏生户籍地为天津市红桥区,但其于2000年离开户籍地搬至现住址即河北区居住至今,其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应由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鲁令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