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1执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济宁碧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济宁碧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济宁宏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市力诺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8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赵鲁,董事长。被执行人:济宁碧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慧真,总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宏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明印,经理。被执行人:济宁市力诺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斌,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济宁碧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济宁宏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济宁市力诺经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5)任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信息,向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等等,以上匀无登记信息,且自本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也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及下落以及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8日作出(2015)任商初字第41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宗民审判员 仝义杰审判员 姚庆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蒋士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