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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阮友东、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友东,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692号申请执行人阮友东,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高建明,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阮友东与被执行人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43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阮友东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建明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支付费用7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工商部门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高建明有可供执行财产。之后申请执行人阮友东和被执行人高建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阮友东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阮友东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6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余晓勇审 判 员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朱秀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