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381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彦春、娄桂丽、刘艳成、宋佳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彦春,娄桂丽,刘艳成,宋佳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508号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远星。被告:汪彦春,男,1968年12月28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娄桂丽,女,1967年05月11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刘艳成,男,1984年07月02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宋佳梅,女,1985年05月25日生,现住长岭县。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彦春、娄桂丽、刘艳成、宋佳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0元,剩余530因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