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民初2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彦春、娄桂丽、刘艳成、宋佳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彦春,娄桂丽,刘艳成,宋佳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81民初2508号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远星。被告:汪彦春,男,1968年12月28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娄桂丽,女,1967年05月11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刘艳成,男,1984年07月02日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宋佳梅,女,1985年05月25日生,现住长岭县。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彦春、娄桂丽、刘艳成、宋佳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3日立案,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08月0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0元,由公主岭华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0元,剩余530因由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办理退费。审判员 李洪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王怀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