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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2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江颂与被执行人龙逢迎故意伤害民事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江颂,龙逢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2执185号申请执行人龙江颂,男。被执行人龙逢迎,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502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龙逢迎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龙逢迎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因被执行人龙逢迎正在服刑,服刑场所不明,寄到龙逢迎家中的执行通知书被退回,执行通知无法送达。现查明,被执行人龙逢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502刑初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波审 判 员  张 强审 判 员  姚新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家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