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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101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8-28

案件名称

陈亮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7101执25号移送机关:长春铁路运输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陈亮,男性,黑龙江省依兰县。本院在执行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16)吉7101刑初21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亮向修某退赔人民币三千六百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铁路运输法院(2017)吉7101执25号案件的执行。如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宝玉审 判 员  李春香代理审判员  张忠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于 夫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