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8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张宝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张宝,陈艳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80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西路100-2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9315723-4。法定代表人:陈安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龙,男,满族,1985年9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情侣南路158号2栋4单元1001房,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宝,男,蒙古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幸福镇西昌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011978********。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艳伟,女,蒙古族,1977年12月11日出生,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幸福镇西昌村*组**号,公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7********。委托代理人:张宝,男,蒙古族,1978年5月18日出生,住址: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幸福镇西昌村*组**号,系陈艳伟的丈夫。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宝、陈艳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91民初69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沈阳实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敏审 判 员 赵梦辉代理审判员 朱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家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