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辖终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永海、张建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海,张建云,韩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辖终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永海,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海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潇,女,住天津市和平区,天津海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推荐。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云,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海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雨潇,女,住天津市和平区,天津海明建材商贸有限公司推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林,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上诉人王永海、张建云因与被上诉人韩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0民初37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永海、张建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王永海、张建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永海、张建云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海东审 判 员 许素梅代理审判员 李玉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郭智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