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80号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荀少辉,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史家佐村南。法定代表人张景月。被执行人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博程公路西侧电力局南侧。法定代表人赵金标。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博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0作出的(2016)冀0637民初6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博野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20114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名下编号为0469415719,保定金昊石油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编号为0567925886变压器各一台。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许过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振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翟新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