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3民初6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与龚楚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龚楚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6967号原告: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白云街道世贸大道16、18号。法定代表人:虞云新。委托代理人:卢希腾,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楚薇,女,199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龚楚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新光建材装饰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文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杜聪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