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29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彭美金与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美金,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29民初567号原告:彭美金,男,生于1969年2月2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杨海毅,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彭美金与被告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查峨眉山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与四川九立建筑有限公司、四川万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静、王大容、杨海毅、顾洁、杨任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需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彭淑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李梦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