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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5民初1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陈玉宝与陈瑞景、林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宝,陈瑞景,林志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5民初1537号原告:陈玉宝,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龙,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小卉,福建润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瑞景,男,198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林志彬,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原告陈玉宝与被告陈瑞景及林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陈玉宝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志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宝以其放弃对被告林志彬主张连带担保责任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志彬的起诉,不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宝撤回对被告林志彬的起诉。审判员  陈肇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庄雅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