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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民初2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包利民与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利民,洪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1民初2473号原告:包利民,男,196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洪芳,女,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原告包利民与被告洪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包利民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利民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利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2元,减半收取241元,由原告包利民负担。审 判 长  吴贤祥人民陪审员  郑跃龙人民陪审员  朱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书 记员  徐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