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军、苏里、李兴平、张昌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军,苏里,李兴平,张昌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731号之一申请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法定代表人:徐兴明。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被执行人苏里,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被执行人李兴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被执行人张昌琼,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兴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兴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兴平在遂宁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7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