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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1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军、苏里、李兴平、张昌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军,苏里,李兴平,张昌琼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731号之一申请人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法定代表人:徐兴明。被执行人李军,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被执行人苏里,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被执行人李兴平,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被执行人张昌琼,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南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090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兴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兴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兴平在遂宁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7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陈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