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民初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熊明水、阳甜、胡彦仁、罗月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民初146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对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熊明水、阳甜、胡彦仁、罗���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湘03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被告湖南省兆亮电镀有限公司、熊明水、阳甜、胡彦仁、罗月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号“(2017)湘03民初146号”补正为“(2016)湘03民初146号”。审 判 长 刘东妮审 判 员 陶 玲代理审判员 钟贻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胡 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