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白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白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431号原告:郭某某,女,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宁条梁镇柳桂湾二村白伙场村小组。被告:白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农民,住靖边县宁条梁镇柳桂湾村。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白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郭某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免收。审 判 长 常 伟审 判 员 杜 虎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 记 员 林 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