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246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振芬与秦道发、王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振芬,秦道发,王俊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2464号之一原告:郭振芬,女,196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秦道发,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被告:王俊高,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原告郭振芬与被告秦道发、王俊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因按照原告郭振芬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将应诉材料送达给被告秦道发、王俊高,致案件在三个月内无法审结,故依法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按照郭振芬确认的送达地址,向其送达了(2017)皖0521民初2464号民事裁定书及补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因原告郭振芬在法定期限内未补交诉讼费用,也未提交缓、减、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郭振芬负担。审判长 刘民俊审判员 吴宗和审判员 周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胡梦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