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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9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成龙与上海李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龙,上海李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9802号原告:王成龙,男,198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琪瑛,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李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仕玉。原告王成龙与被告上海李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成龙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成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殷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罗香琴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